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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8/23 点击次数:15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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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


青规建领〔2017〕001号


青海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代)

2017年6月14日




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4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强化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国家战略资源接续地功能、承东启西经济支点功能,积极融入“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兰西城市群等国家战略。实施“全域青海”规划,推动东部城市群建设加速发展;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全面提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加快东部城市群建设,扬长避短、借势发展,加快从研究地方发展战略向融入国家发展战略转变;树立“全域青海”规划理念,优化“四区两带”空间布局,加速“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相协调;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思路,创新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机制,大力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住房供给结构,补齐城乡发展短板。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加快东部城市群建设。

1.融入“兰西城市群”国家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构建“两横三纵”的城市化战略格局,加快以城市群为主形态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东部城市群建设融入“兰西城市群”国家发展战略。把握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兰西城市群”规划工作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兰西城市群”建设涉及我省部分的重大诉求、空间发展格局以及东部城市群融入“兰西城市群”战略等相关前期研究,加快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建设,将东部城市群建设成为“兰西城市群”的核心区和连通东中部地区的重要门户。建立健全东部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推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分工协作、信息网络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分工,实现城市群高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完善东部城市群空间格局。实施“多规融合”,整合各类相关规划,优化《东部城市群发展总体规划》,以“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为原则,全面引领东部城市群整体协调发展。拓展和延伸东部城市群范围,完善和提升东部城市群“一核一带一圈”的空间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论证东部城市群内各城镇功能定位,明确城镇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适时开展城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修编工作(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启动《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年)》编制工作,强化中心城市西宁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西宁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完善副中心城市海东的各项功能(海东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稳步实施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有序推进“1-2-6”工程建设。其中,“1”即形成西宁-海东1小时产业圈、物流圈、旅游圈、生态圈、交通圈,促进城市群同城化、一体化发展。“2”即优化西宁、海东2个城市产业布局。“6”即着力完成生态、民生、交通、信息、物流、旅游6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划定城市群生态空间;加大脱贫、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重大民生项目建设力度;加快推进西宁机场三期扩建、曹家堡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工程,将西宁建成全国综合性交通枢纽城市;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建成高速连通、服务便捷的城市群信息网络;加速建设朝阳现代物流园、西宁双寨国际物流城暨青海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城、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海东青藏高原东部国际物流商贸中心等一批特色鲜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综合物流园区;完成《青海省旅游业发展与布局总体规划及青海省自驾车旅游(示范省)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加快建设西宁市和海东市旅游集散地,实施交通干线与3A级以上景区衔接通达工程,建成青藏高原旅游集散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青海机场公司以及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增强区域整体发展能力,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同城效应”。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全面提高城市群的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市场一体化,加快市场发育进程,推动产业与市场紧密融合;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产业一体化,深化西宁、海东园区产业整合和错位互补发展,共同打造产业品牌,提高产业园区整体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进公共服务一体化,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城镇优质公共服务向农牧区延伸,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树立“全域规划”理念,提高空间治理水平。

5.推进“全域规划”。立足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发展布局,以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城乡统筹、全域管控”的要求,开展《全域青海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各项任务,实现省域空间管控“一张蓝图”。按照“三区三线”的空间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生态良好、城乡统筹、设施完善的全域空间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构建城镇发展空间结构。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进一步优化完善《青海省城乡一体化规划》,尽快开展柴达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三江源地区等次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兰青、青藏铁(公)路沿线城镇发展带和黄河干流沿岸城镇带规划编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定位和发展规模,明确不同区域城镇发展的路径和措施,推动德令哈扩市、嘎斯浩特市建市,共和、同仁、贵德、海晏、玛沁等具有先行优势的5个县撤县建市,湟中县撤县建区,门源、民和、互助等三个民族自治县规划建设管理向城市体制转变,加快构建全省“四区两带”城镇空间结构体系,不断拓展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充满生机、协同共进的发展空间,提升全域城镇发展的层次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西宁市、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果洛州、黄南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产业合理布局,发挥对农牧区的辐射带动作用。规划建设好80个“美丽城镇”,进一步改革创新建设名单选择、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风貌打造、专项资金分配、阶段性考核评比等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快群科、茶卡等国家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争取每年向国家申报2-3个特色小镇(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区域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合理安排公路、铁路、民用机场、交通枢纽等重大区域性交通设施建设。加大城镇已规划道路、旧街巷“断头路”的接通改造力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步行道、自行车道和行人过街设施,科学建设停车设施,改善城市交通条件。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编制完成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积极推进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示范工程,完善城镇供电、燃气设施,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健全防灾减灾机制,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制定全省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升水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推进引大济湟北干二期、西干渠等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为核心,推动信息技术与城市发展全面深度融合,健全和完善城镇智能信息技术管理数据库,提高城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智慧城市。(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机场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国网青海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规划改革,补齐城乡发展短板

9.改革规划编制体系。改革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督察制度,实现城镇总体规划“一张图”(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一张表”(城市总体规划核心指标体系)、“一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报告)、“一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一督察”(上级审批机关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适时开展督察)。认真总结互助、都兰、海晏、贵德等县“三规合一”“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广“三规合一”“多规合一”改革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塑造城乡特色风貌。建立城市设计制度,制定《青海省城市设计技术规程》,在西宁市、海东市等地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推进德令哈市申报为国家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制定城市风貌设计导则,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形态、风貌以及“第五立面”的管控,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征集比选、招标、评估等制度,塑造具有特色彰显、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形体美观的建筑形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双修”)工作,尽快制定国家“双修”试点城市西宁的“双修”实施方案并上报住建部,开展祁连县等省级试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西宁市、祁连县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每年300个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塑造乡村风貌特色,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实现农牧民安居乐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制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开展历史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保护好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加强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大力推进棚改安居项目。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改造规划编制工作,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景观风貌规划设计,提高城市棚改区、城中村、老旧住宅小区的建设品质。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任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全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程,推进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全面建立健全规划监督制度,加大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派驻和巡查工作力度。推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按照住建部的工作要求,加快全省一体化规划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省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时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理信息测绘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以及《青海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办法》(青建规〔2016〕36号),严厉惩处规划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随意干预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现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坚决遏制新增,5年内消化存量”的总体要求,严肃处理现有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公安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深入沟通,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定工作细则,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各项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齐抓共管,上下联动,推动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季度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考核奖惩。制定考核评价办法,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年底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考核。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形成齐抓共建的强大合力。


附件:全省城乡规划建设重点工作台账

信息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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