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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9/8 点击次数:25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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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S14-2016-000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规〔2016〕3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我厅结合全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并经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青海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24

青海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遏制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个人或其他部门(组织)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市、州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县(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案件具体查处和上报工作。

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级城乡规划督查中发现涉及县(市)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二章 违法案件处理

第四条下列行为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属于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

(三)有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法应当予以查处的。

第五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建设案件不依法查处,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违法案件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项目管理措施,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九条 违法案件按督办、约谈、移送方式处理。

第十条 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列为约谈对象:

(一)对遥感监测重点图斑涉及的违法建设案件查处不力;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三)对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的问题不及时查处;

(四)其他城乡规划工作开展不力。

约谈市、州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或委托相关部门实施。约谈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由市、州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被约谈部门应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整改方案和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有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形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违法案件频发的地区和典型案例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违法案件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案件。5 N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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