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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进青管理办法》的
发布时间:2014/12/31 点击次数:11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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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FS14-2014-0005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规〔2014〕63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进青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规划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青海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进青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第7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请各地严格按照《青海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进青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省外进青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管理和核实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孙强

联系电话:0971 610170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青海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进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秩序,加强省外进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以下统称“进青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的办法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海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进青单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进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指单位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进青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进青单位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省外进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甲、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必须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五条  进青单位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单位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进青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之前,持有关证照和资料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未办理备案的进青单位不得在我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不得从事招投标活动。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规划成果审查。

第六条  进青单位提交完整、有效的备案资料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备案手续,书面通知申请备案的进青单位;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七条  省外进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进青备案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认定的该单位进青负责人备案有关资料:要有法人签字的法人授权任命书、行政公章;进青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青承接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和近一年社保证明(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六)在青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简历,进青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及清单;

(七)规划设计成果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八)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进青备案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认定的企业进青负责人备案有关资料:要有法人签字的法人授权任命书、行政公章;进青负责人简历、毕业证、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进青承接业务人员备案有关资料: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六)在青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简历,进青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及清单。

(七)规划设计成果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八)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出具的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  进青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后,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进青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自办结日至次年12月31日,逾期仍需在我省承接业务的,须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将办理备案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各州(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办理进青备案登记手续的单位在本地区重复备案,严禁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进青备案的进青单位,亦可在进青承揽规划设计业务前,进行项目备案。办理程序按办法第七、八条。

第十三条 进青单位在青承接业务,应保证各相关专业人员具备符合所承接项目的技术要求,并提供现场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实项目规划设计任务的真实性、项目资金来源等。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信誉档案,对项目进行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进青单位在青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编制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规划设计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自觉接受省住房城乡厅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进青单位应诚信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规划设计业务;

(二)将承接的规划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三)不执行国家的规划设计收费办法,以低于国家办法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办法在规划设计文件上签字;

(五)规划设计文件未经总院(总公司)审查并签字盖章;

(六)规划设计文件违反国家、省级强制性条文及标准;

(七)未按国家、省级成果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或编制虚假规划成果;

(八)不得聘用省内规划编制单位在职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工作;

(九)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规划设计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合作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十一)允许其它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规划设计业务;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进青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函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今后限制在本省承揽规划设计业务:

(一)采取欺瞒手段办理进青备案登记手续的;

(二)接受无资质和个人挂靠,为其提供图章和证书的;

(三)违规聘用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职人员为其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的;

(四)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或违反国家和地方办法标准恶意压价竞争的;

(五)规划设计人员未备案登记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以及图纸签字印章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

(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进行城乡规划设计的,或城乡规划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七)在城乡规划设计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八)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有违反本办法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告知原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鼓励进青单位在青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及独立法人单位。在青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具有满足为本省规划设计现场服务且级配合理的固定规划设计人员,驻青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资质标准要求的1/2。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合格的进青单位实行年度业绩动态核查与项目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动态核查结果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对年度业绩考核合格的单位做考核合格记录,备案在次年继续有效;对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的省外单位作考核不合格记录,次年不得在本省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条 各州(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进青单位送审的规划成果进行审查时,应当核查其相关备案手续。凡未办理进青备案登记的或规划设计人员与备案不一致的,其规划成果不予审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进青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投诉。违规单位的不良记录将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青备案表》

附件2:《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青项目备案表》

信息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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